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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如何补偿?

 01-06 15:19  悬赏 20  发布者:IAM1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外地来京农民工,2005年-2008年12月31日一直在同一单位工作,2008年单位给签了一年的合同(2008年12月31日到期),上了工伤和医疗保险;2005年-2007年这三年单位没给签合同,也没上任何保险。我有以下几个问题盼望热心肠的明白人给指明方向: 
1、05年-07年单位未给签合同,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 
2、05年-07年未上保险,是否应补上或给与经济补偿,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3、08年只给上了二险(工伤和医疗),是否不够,还应补上什么险或怎样补偿? 
4、尽管05-07年没签合同,但是否已形成了4年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在08年12月31日解除合同的时候一应给与4年劳动关系的补偿?怎样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5、有人讲,按照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05年-07年虽未上保险,但已过了时效期限,这种说法对吗? 
请教,亟盼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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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1-06 16:53
您好,你问的问题较多,也要求较高,公益解答律师在此是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详细给予解答的,现简单回复如下:
1、违法,违反劳动法等
2、可以要求补
3、还应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4、应给予一个月工资补偿,自08年一月一日起算
5、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解决
回复时间: 2009-01-06 22:37
1、违法劳动法规。
2、一般不能补办。
3、应当办理五金。
4、应补偿四个月工资。
5、申请仲裁时效已过。
————如满意请采纳!其它问题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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