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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左急转,我家属头部受伤,张某交警胁迫伤者私了后
北京-东城区 09-03 01:02 悬赏 0 发布者:wei231126luM 回答:(12) 交通事故,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左急转,我家属头部受伤,张某交警胁迫伤者私了后,处理交通事故的调解室里的交警王某,伪造了一份虚假私了协议,并在我老公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上按了他自己的手印,我老公至今没见到他伪造的那份虚假的私了协议书。该追究那个两个交警的什么法律责任,目的是包庇他们的亲戚那个肇事车主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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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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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3 01:06
张某胁迫私了、王某伪造协议行为违法。可向督察部门、纪委监委投诉,追究其行政责任,若构成犯罪,会被追刑责。同时可通过法律途径重新认定事故责任,要求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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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3 07:08
看具体证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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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3 08:27
本案涉及交警滥用职权、伪造文书等严重违法行为。建议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实名举报;2.申请调取事发路段监控;3.要求封存调解室监控录像;4.申请笔迹和指纹鉴定;5.向检察院提起行政违法监督。可同时追究肇事方民事赔偿和交警的行政、刑事责任。注意收集医疗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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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3 08:59
你好!对于您家属的遭遇以及您所描述的交警行为,我们表示深切的理解和关切。从您的描述来看,这起事件的核心问题已经从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演变为可能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伪造文件等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您所提及的“胁迫私了”和“伪造协议”若查证属实,性质将非常严重。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涉事交警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您的描述,两名交警(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责任:
行为描述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说明交警张某:胁迫伤者私了1. 行政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其所在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2. 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刑法》第397条。胁迫当事人接受不公平的处理结果,严重违背了交警依法公正处理事故的职责。交警王某:伪造虚假私了协议1. 行政责任: 同上述滥用职权的处分。2. 刑事责任: 此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可能单独或同时涉及以下罪名: - 滥用职权罪:为包庇亲戚而伪造公文。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私了协议虽非标准公文,但在事故处理中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可被视为“公文”范畴。《刑法》第280条、第397条。伪造法律文书是严重违法行为,直接破坏了执法公信力。两人共同行为:包庇肇事车主(其亲戚)涉嫌徇私舞弊。这是加重情节,表明其行为并非简单的工作失误,而是故意违法犯罪,目的是使其亲戚逃避法律追究(如保险理赔、民事赔偿等)。这将成为追究其法律责任时非常重要的情节,证明其主观恶意。
总结: 您追究的目标应是让这两名交警为其滥用职权、伪造文书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交通事故本身的责任认定。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涉事交警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您的描述,两名交警(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责任:
行为描述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说明交警张某:胁迫伤者私了1. 行政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其所在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2. 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刑法》第397条。胁迫当事人接受不公平的处理结果,严重违背了交警依法公正处理事故的职责。交警王某:伪造虚假私了协议1. 行政责任: 同上述滥用职权的处分。2. 刑事责任: 此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可能单独或同时涉及以下罪名: - 滥用职权罪:为包庇亲戚而伪造公文。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私了协议虽非标准公文,但在事故处理中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可被视为“公文”范畴。《刑法》第280条、第397条。伪造法律文书是严重违法行为,直接破坏了执法公信力。两人共同行为:包庇肇事车主(其亲戚)涉嫌徇私舞弊。这是加重情节,表明其行为并非简单的工作失误,而是故意违法犯罪,目的是使其亲戚逃避法律追究(如保险理赔、民事赔偿等)。这将成为追究其法律责任时非常重要的情节,证明其主观恶意。
总结: 您追究的目标应是让这两名交警为其滥用职权、伪造文书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交通事故本身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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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3 10:03
可以依法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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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3 10:34
交警张某胁迫伤者私了,交警王某伪造虚假私了协议,两人的行为可能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行政责任:根据《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相关规定,交警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违规调解。若情节较轻,可能被处以警告、记过等处罚;若情节严重,可能会被撤职或开除。
刑事责任:如果交警张某和王某明知肇事车主应承担全部责任,却故意包庇,试图使肇事车主逃避刑事处罚或民事赔偿义务,其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其他刑罚。
此外,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重新认定事故责任,要求合理赔偿。同时,对于伪造的私了协议,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并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交警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相关规定,交警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违规调解。若情节较轻,可能被处以警告、记过等处罚;若情节严重,可能会被撤职或开除。
刑事责任:如果交警张某和王某明知肇事车主应承担全部责任,却故意包庇,试图使肇事车主逃避刑事处罚或民事赔偿义务,其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其他刑罚。
此外,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重新认定事故责任,要求合理赔偿。同时,对于伪造的私了协议,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并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交警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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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3 10:44
根据描述,两名交警涉嫌滥用职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建议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实名举报;2.申请调取事发路段监控;3.要求查看调解室监控录像;4.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时注意收集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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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3 11:40
张某交警胁迫伤者私了、王某交警伪造虚假私了协议并冒充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已涉嫌多重违法甚至犯罪:张某若利用职权强行要求私了,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刑法》第397条)或徇私枉法(若存在包庇肇事者的故意);王某伪造私了协议、假冒他人手印,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若调解协议属行政文书)及伪证(《刑法》第305条、第280条),同时其包庇肇事车主全责的行为可能构成徇私枉法(《刑法》第399条),即故意违背事实、伪造证据帮助肇事者逃避责任。你们可向该交警所属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交警支队或检察院实名举报,要求彻查其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包庇违法等行为,并调取调解全程监控、协议原件等证据;同时,可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无需受虚假协议约束。简言之,两交警行为已严重违法,需通过刑事控告和行政监督双途径追究其责任,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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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3 12:23
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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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3 14:55
你好,交警张某胁迫伤者私了、交警王某伪造虚假私了协议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受害者可以向督察部门、纪委监委投诉这两名交警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于该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重新认定事故责任,要求肇事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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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4 19:39
可追究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 [北京-石景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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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9 09:02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交警张某涉嫌胁迫私了,王某涉嫌伪造协议并冒用签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伪造公文罪。建议立即向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申请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及协议原件作为证据。同时,可对肇事车主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务必保存好医疗记录和沟通记录,以支持您的法律主张。如有需要,请联系我们,为您提供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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