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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还是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06-24 16:4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福州 回答:(9)
首次执行裁定书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接着又写“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请问律师们。这个案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还是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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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26年06月24日 17时22分
根据你提供的裁定书内容,这个案件实质上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俗称 "终本"),而不是 "终结执行程序"。但这份裁定书的表述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容易引起误解。
一、为什么说实质上是 "终本"?
从裁定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可以明确判断:
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是终本的核心前提条件
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这是终本案件的标准操作
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是终本的必经程序
这些都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典型特征,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适用条件。
二、裁定书的不规范之处
这份裁定书存在两处明显的表述瑕疵:
1. 裁定主文表述不规范
规范的终本裁定书主文应该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不是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标准文书样式,正确写法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 法律依据引用不当
裁定书引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兜底条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而规范的终本裁定应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三、"终本" 和 "终结执行" 的核心区别
表格
对比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 终结执行
性质 暂时性、程序性结案 永久性、实体性结案
适用情形 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据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等法定情形
债权状态 债权继续有效,利息继续计算 债权归于消灭或不再执行
能否恢复 发现财产随时可恢复执行,无时效限制 原则上不可恢复
惩戒措施 限制消费、失信名单继续有效 执行程序彻底结束
追问:

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是不是指合并案件的另一方撤诉?如果我和他人的两个案件一直存在,那是不是终结执行的情形一直没有消失,我就永远不能再次申请执行。谢谢指教。

回答:

法院这份裁定存在文书不规范、术语混用问题:
事实部分全部是终本要件:穷尽查控无财产、已限高、你同意暂结执行;
标准终本司法解释(民诉法解释 519 条、终本规定第 9 条)的法定表述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写 “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 属于措辞写错,把终本的暂停事由套了 “终结执行” 的法条句式,和另案撤诉、合并案件完全无关。

追问:

法院裁定,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裁定,按照您的解说,“法官写 “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 属于措辞写错,把终本的暂停事由套了 “终结执行” 的法条句式,和另案撤诉、合并案件完全无关”。那么这样情况,我这个案件的“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具体是指什么条件消失,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还有,我以后再次申请是不是确实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谢谢指教。

回答:

结论:是的,你以后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 2 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你这份裁定书里的表述,完全对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法院不会以 “超过执行时效” 为由驳回你的恢复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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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6-06-24 16:54
这个案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回复时间: 2026-06-24 20:03
是终结执行程序
回复时间: 2026-06-24 22:15
根据裁定内容,虽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但最终裁定明确写的是“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该案件是终结执行程序。若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你可再次申请执行。
追问:

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是不是指合并案件的另一方撤诉?如果我和他人的两个案件一直存在,那是不是终结执行的情形一直没有消失,我就永远不能再次申请执行。谢谢指教。

回复时间: 2026-06-24 23:07
这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裁定内容看,是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而作出的,虽表述为“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但实质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你可申请恢复执行。
回复时间: 2026-06-25 08:44
你好,我是山东菏泽的朱建宇律师,专注民事纠纷和刑事辩护,连续获得回复法律问题咨询17个《月冠军》,有疑难法律问题,找我帮你解决问题,属于暂停,
回复时间: 2026-06-25 09:32
结合裁定内容,案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表述看,法院是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而终结,且合并执行的是金钱债务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裁定书写的“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属于表述瑕疵,实际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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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6-06-25 13:48
终结执行程序
回复时间: 2026-06-26 14:43
这份裁定书的表述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容易引起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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