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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还是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06-24 16:4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福州 回答:(9)-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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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说实质上是 "终本"?
从裁定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可以明确判断:
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是终本的核心前提条件
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这是终本案件的标准操作
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是终本的必经程序
这些都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典型特征,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适用条件。
二、裁定书的不规范之处
这份裁定书存在两处明显的表述瑕疵:
1. 裁定主文表述不规范
规范的终本裁定书主文应该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不是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标准文书样式,正确写法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 法律依据引用不当
裁定书引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兜底条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而规范的终本裁定应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三、"终本" 和 "终结执行" 的核心区别
表格
对比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 终结执行
性质 暂时性、程序性结案 永久性、实体性结案
适用情形 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据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等法定情形
债权状态 债权继续有效,利息继续计算 债权归于消灭或不再执行
能否恢复 发现财产随时可恢复执行,无时效限制 原则上不可恢复
惩戒措施 限制消费、失信名单继续有效 执行程序彻底结束
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是不是指合并案件的另一方撤诉?如果我和他人的两个案件一直存在,那是不是终结执行的情形一直没有消失,我就永远不能再次申请执行。谢谢指教。
法院这份裁定存在文书不规范、术语混用问题:
事实部分全部是终本要件:穷尽查控无财产、已限高、你同意暂结执行;
标准终本司法解释(民诉法解释 519 条、终本规定第 9 条)的法定表述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写 “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 属于措辞写错,把终本的暂停事由套了 “终结执行” 的法条句式,和另案撤诉、合并案件完全无关。
法院裁定,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裁定,按照您的解说,“法官写 “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 属于措辞写错,把终本的暂停事由套了 “终结执行” 的法条句式,和另案撤诉、合并案件完全无关”。那么这样情况,我这个案件的“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具体是指什么条件消失,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还有,我以后再次申请是不是确实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谢谢指教。
结论:是的,你以后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 2 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你这份裁定书里的表述,完全对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法院不会以 “超过执行时效” 为由驳回你的恢复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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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是不是指合并案件的另一方撤诉?如果我和他人的两个案件一直存在,那是不是终结执行的情形一直没有消失,我就永远不能再次申请执行。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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