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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公司的合伙人以技术入股,已被载入工商注册的股东名册,目前准备退出

北京-门头沟区 08-23 03:23  悬赏 0  发布者:ask2608231Ia 回答:(9) 剩余时间: 13天7小时
我作为公司的合伙人以技术入股,已被载入工商注册的股东名册,目前准备退出并将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公司法人也就是另一名股东,现在其他股东要求我签署一份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其中约定保密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协议效力覆盖签字盖章当日至离职后五年的时段,想了解这类约定在室内设计行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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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6-08-23 03:25
1、保密义务无固定期限合法,但离职后五年的竞业限制违法,最长只能两年。
2、室内设计行业同样适用,超出两年的部分无效。
3、建议拒绝签署,或要求改成两年,否则别签。
回复时间: 2026-08-23 04:34
保密义务无固定期限合法,但离职后五年的竞业限制违法,最长只能两年。
回复时间: 2026-08-23 07:59
无固定期限保密约定合法,但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约定五年超出法定上限,超出部分无效。你可拒绝签署超出法定期限的条款,协商调整竞业禁止期限至二年内,若协商不成,可仅签署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或通过诉讼确认超出部分无效。
回复时间: 2026-08-23 09:18
拆开你这份协议两条核心约定
协议写:保密期限无固定期限;协议效力签字至离职后 5 年。
保密义务(不能泄露商业秘密)
单纯保密义务,法律可以持续到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可以长期,但不是什么都保密。
室内设计行业:
✅需要保密:未对外的投标方案、客户报价、未公开的项目图纸、客户资源、成本核算、内部报价体系(属于商业秘密)。
❌不属于保密:行业通用设计思路、公开设计规范、你个人积累的设计技能、公开出版案例、普通公开项目,不能把你的专业经验当成商业秘密永久锁死。
“无固定期限保密” 不是无条件什么都不能说,如果笼统写 “所有信息永久保密”,不加区分商业秘密,该条款会因为过度限制,部分被认定无效。
竞业限制(不能去同行上班、不能自己开同类公司,限制择业)—— 重点违法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劳动关系项下的离职竞业限制,法定上限 2 年,无论任何行业(包含室内设计),约定 5 年,超过 2 年的部分直接无效。
并且竞业限制两个硬性条件:
① 公司必须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不低于离职前工资 30%,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支付补偿,你有权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② 对象仅限高管、高级技术、真正接触商业秘密人员,不能随便捆绑股权转让逼签员工竞业协议。
你这份协议写 “离职后 5 年竞业”,在劳动法律框架下,第 3‑5 年竞业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回复时间: 2026-08-23 13:31
你好,我是山东菏泽的朱建宇律师,专注民事案件和刑事辩护,可以要求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26-08-23 18:11
离职后五年的竞业限制违法,最长只能两年。建议与其他股东协商修改条款,否则可以拒签。保密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是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26-08-23 18:48
保密期限无固定期限的约定不合法,保密期限不得超过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五年也不合法,法定最长为二年。你可拒绝签署该条款,要求对方修改至法定期限后再协商签署,若协商不成,可正常办理股权转让,无需受该违法条款约束。
回复时间: 2026-08-23 22:11
这份协议里"无固定期限保密 + 离职后5年竞业限制"的约定,在室内设计行业背景下,合法性是"部分有效、部分存疑、部分可被挑战"的状态。具体说:

"无固定期限保密":在商业秘密保护语境下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无固定期限"表述过宽,需限定为"商业秘密存续期间";
"离职后5年竞业限制":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超过2年的部分法定无效;即便按股东股权转让的商事合同处理,5年期限也极有可能被法院以"过度限制劳动权/就业权"为由压缩至2年左右;
室内设计行业的特殊性:关键看你作为技术入股合伙人,是否真正掌握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独家设计图纸、报价体系、供应链资源等),而非仅掌握行业通用设计技能。
回复时间: 2026-08-2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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