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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分手前女方长期精神虐待怡冷暴力逃避问题导致我方精神失常

广东-东莞 08-23 19:09  悬赏 0  发布者:wei250318jfK 回答:(8) 剩余时间: 12天16小时
我们没有分手前女方长期精神虐待怡冷暴力逃避问题导致我方精神失常,因为分手没有好好的解决问题也没有删微信好友导致男方长期精神失常然后男方在后期因为情绪不稳定恐吓他人(女方)一共三次恐吓男方在分手后的期间有呼吸碱中毒已经长期情绪低落 然后因为男方有过病史,现在想问双方都需要负责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和双方问题严重性占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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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6-08-23 19:12
1、女方精神虐待难认定,过错较小;男方三次恐吓违法,可能承担治安或刑事责任。  
2、责任大致女方二成,男方八成。  
3、建议男方立即停止联系、删除微信,就医留证;女方再遇骚扰直接报警。
回复时间: 2026-08-23 19:13
若男方的恐吓行为造成女方精神损害或其他实质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违法。女方的冷暴力若确实与男方精神失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责任比例需结合双方行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紧密程度判定,男方恐吓行为过错占比通常更大。
回复时间: 2026-08-23 19:33
你们双方都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性质完全不同——女方如果长期精神虐待证据确凿,可能要承担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而男方(你)分手后的三次恐吓行为,已经单独构成违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病史和情绪低落不是免责理由。至于"双方问题严重性占几成",法律上不存在固定的百分比,责任比例必须由法院/警方根据具体证据裁量。但从事态性质上看:女方的责任需要"长期性+严重性+因果关系"三重证据链"解锁",而男方的恐吓行为是"既遂的违法行为"——两者的法律紧迫性不在一个量级。
回复时间: 2026-08-23 20:27
关键前提:普通恋爱(非同居),法律没有 “恋爱冷暴力罪”;分手后男方三次恐吓,属于明确违法行为。男方本身有既往精神病史,呼吸碱中毒、情绪低落属于心因性反应,但有精神病史不等于可以实施恐吓威胁他人,精神状态可以作为情节考量,不能直接免除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26-08-23 20:32
若男方的恐吓行为造成女方精神损害或其他实质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女方的冷暴力若确实与男方精神失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责任比例需结合双方行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紧密程度等确定,男方恐吓行为的过错占比通常更高。
回复时间: 2026-08-23 22:00
法律上难以认定因果联系
回复时间: 2026-08-23 22:21
你好,我是山东菏泽的朱建宇律师,专注民事案件和刑事辩护,可以协商解决,达成协议,联系我,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26-08-25 10:23
若男方的恐吓行为造成女方精神损害或其他实质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违法。女方的冷暴力若确实与男方精神失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责任比例需结合双方行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紧密程度判定,男方恐吓行为过错占比通常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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