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李波  王远洋  李保忠  
该问题已关闭

住房押金

山东-潍坊 08-02 18:48  悬赏 20  发布者:如梦无痕9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供销社职工,1993年供销社曾经集资盖了房子给职工住。现在要收取押金,说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市联社批准(我说一下,我是理事会成员,根本没有开会,而且上没上报市联社也不知道,我们没有看到市联社的公章)批准,对我社职工住有公房且未缴住房租金的,收取住房押金,具体办法如下:一、 本次收取住房押金是按照国家关于职工住房规定实施,即凡是使用公有住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房租金或者实行住房改制,但是因为目前我社暂不具备改制条件,所以,决定优惠价格暂时收取住房押金。二、 收取住房押金的用途:按照上级关于扩大供销社在农村的服务领域,占领农村市场的要求,本次收取的住房押金主要用于我社xx超市的扩建。三、 收取的标准:我社现有两处家属院,均按现住房标准。本社职工现使用的,每间按5000元收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每间按8000元收取。四、 对原来供销社已收取的部分住房押金,本次收取已作抵顶。不再占用住房的供销社分期付清。五、 对因扩建超市需要搬迁的本社员工,需重新安置的供销社予以安置,并收取相同数额的住房押金,不是本单位职工的不再重新安置,必须无条件搬出。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押金的或拒不搬迁的依法办理。 ”您看这样做合理么?谢谢律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河北石家庄
北京西城区
山东聊城
福建福州
广东茂名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7131
广东 深圳
人气:173256
湖北 襄阳
人气:439899
安徽 合肥
人气:284064
河北 石家庄
人气:126173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6934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