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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和一般合同有什么不同?

天津-南开区 06-02 19:01  悬赏 0  发布者:zhangd…… 给我留言  回答:(6)
对方给我永久居住权,现在又起诉我腾房。有人说,这是赠与,是使用权赠与,可以撤消;对方和我达成协议,出售他名下的、却一直是由我居住的房屋,然后给我一部分房款。也有人说,这是赠与,对方可以撤消。换言之,任何对方和我达成的任何协议,都被说成是“赠与”,对方可以撤消。但是,在我了解的案例中,对方协议或承诺给我永久居住权,是不可撤消的,法院都是按照生效的合同判决对方不得侵扰居住权人的权利。无独有偶,即使象出售对方名下、我一直居住的房屋,据我了解,也不是赠与,也是按照合同法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履行合同,完全不涉及所谓的“赠与”。这我就不明白了,赠与的标志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两者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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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02 23:33
赠与可以撤销。
回复时间: 2013-06-04 10:07
说的过于笼统请详细叙述以便更好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6-02 19:09
答:房屋是不动产,登记过户时视为交付。在没有交付前,产权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追问:

你还是扣字眼,事实不是你说的这样,我已经描述得很清楚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我叙述得很清楚,在我了解的案例中,都是按协议办事!你这么说,是会害死人的!

回答:

答:是(使用权)合同纠纷问题。

追问:

不仅是使用权,同时包含其它协议,如出售房屋等。你完全是断章取义,没有理解我的全文的意思!

回答:

答:可以打确权纠纷诉讼。

追问:

给你一个案例,供你参考。昨天,鼓楼法院判决了一起母女间的房产纠纷案件,驳回了母亲李梅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声明书的请求。

  李梅与前夫有一独生女戴晴,两人关系比较平淡。2006年,李梅将其位于徐州市鼓楼区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赠与女儿,并在赠与声明书上签字。但因房屋系拆迁房,没房屋所有权证,所以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李梅认为自己与现任丈夫祖辈三人居住在三十多平方的房屋内,无固定生活来源。几年来,母女间矛盾日益加深,看着一天天涨高的房价和自己拮据的生活,想着女儿对自己的不闻不问,李梅对当初的赠与行为后悔不已。今年10月,李梅将女儿戴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赠与书》无效。

  戴晴辩称,母亲签订赠与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赠与是有效的,房屋实际已经交付戴晴使用,且戴晴已经居住在诉争房屋达七、八年之久。之所以未办理过户手续,不是因为李梅不愿给戴晴办理,而是该房屋无产权证,故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戴晴认为诉争房屋的实际占有权和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自己,母亲对于赠与的房屋不能想要回就要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梅与戴晴母女双方签订的赠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戴晴获赠房屋后自2006年10月起一直居住至今。虽然李梅向戴晴赠与的房屋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该责任不应由戴晴承担。故依法驳回原告李梅的诉讼请求。
请看,产权未过户,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回答:

答: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合同有效,不产生物权效力。

追问:

但法院判决应把“物权”转移过来,比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合同有效,就要履行合同。

回答:

答:那是确权给你啦,物权仍然在对方。

追问:

可是对方必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这样“物权”不就转移过来了吗?!对方的物权会被消灭的!如果你不配合,法院会强制过户的!

回答:

答: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013-06-02 19:52
只有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才能成立。
回复时间: 2013-06-02 20:52
总看你在这里反复咨询,这么久了对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你还存在异议吗?那样的话自己直接看下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不比在这里一味质疑强吗?如果认为法条也不如你所谓的了解的案例可靠,认为法条也是错的,去找全国人大让他给你改过来
追问:

事实胜于雄辩!一个案例能让人了解许多事情。案例反映了法律的真实状况。赠与合同为什么不能撤消呢?如上例。还有一个问题,关键是如何确认它是不是赠与合同!不能一味地认为只要物权在对方,对方和另一人达成的协议必然就是赠与!

回答:

拿着你的案例打官司去吧,别咨询了。全国所有法院都会按照你找的案例判案子,相信你自己不会错的,去吧

回复时间: 2013-06-03 21:35
你还是去附近的律师事务所咨询下吧。我国法律没有居住权这一规定,赠与在交付前是可以撤销的,法律也有明文规定,你的案子严格来说不属于有名合同,应该是一种无名合同,只是说可以参照赠予合同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规定,至于你的案例,不要只找对你有利的案例,去找找可以撤销的案例,你可以向法院提,但认不认可是法院的事,在这不断的咨询不如等一纸判决下来,庭已经开完了,再争辩已经没有意义,如果你胜诉了,你可以把你的好消息和审理法院在网站上公布,那时我们祝贺你,你也给我们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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