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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经履行

天津-河东区 06-09 19:20  悬赏 0  发布者:祁连山6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和对方达成协议转让一套公产房的承租权(使用权),购房款(转让费)已支付,房屋已交付。我在此房内已居住了7年,至今仍在居住使用。这一双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公产房使用权买卖(转让)合同纠纷,法院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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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09 23:07
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6-09 19:34
答:不受理。
追问:

别简单回答,这里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把话说全了。

回答:

答:产权人说了算,相当于你处罚他人的财产,所以法院不受理,能够提供产权人出具的证明或者产权证时,可以立案。

追问:

产权人出具什么证明?证明什么?我们转让的是使用权,又不影响产权人的财产,况且,有明文规定,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权。

回答:

答:需要所有权人同意。

回复时间: 2013-06-09 20:58
告诉你不受理你就强烈驳斥,还号称律师是误导,号称这样的案子自己之前都立过,那还咨询什么,去法院立呀,把你的话去跟法官说
追问:

无论从法规还是从案例来看,都是如此!

回答:

恩,去跟法院说吧

回复时间: 2013-06-12 22:48
公产房本身就是一种租赁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都是置换,也就是变更承租人,所以法院对变更承租人出现的纠纷,大多不受理。只对腾房或者个人之间的租赁纠纷受理。
追问:

如果是这样,那又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不一致了,该办法第(七)款规定,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承租人,双方应该持变更协议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您查一下,看是不是这样!

回答:

您说的没错,《管理办法》是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法规,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办事流程和依据的,所以法院不受理,是不应该的。但这个是现状,律师也没办法。
另外,你每次咨询都说有证人,没有书面协议,也并不是完全符合“持变更协议”办手续的规定,而且现在公房都要经过津房置换办理挂牌和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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