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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中死亡赔偿

湖南-怀化 08-06 16:49  悬赏 20  发布者:洪武 给我留言  回答:(3)
甲与村委签订合同承包村里的农贸市场管理费收取和市场内、本村的垃圾清运工作。因甲工作忙不过来,就请同村63岁的乙来帮忙做垃圾清运工作,甲乙口头约定按每年7000元支付乙工资,领取工资时间不定,什么时候有就什么给,一般是一个季度要就发一次,数额也不定,在总工资7000元以内领取。工作时间未定,只要求保持市场干净,垃圾及时清运即可,劳动工具由村委会提供。今年5月12日下午下大雨,乙因身体不适,私自决定用自家的牛拉垃圾车到垃圾堆放点,在拉车过程中乙站在牛和车之间,并手牵牛绳控制牛行走拉车。在路过公路时牛突然发狂奔跑,乙因夹在牛车中间及紧紧拉着牛绳不放,在牛的牵引下倒地碰撞,因头部受伤严重致死。
    现乙家人将村委会及甲告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及甲赔偿17万元,其中村委会1万,甲16万。甲认为:甲请乙帮忙清运垃圾,劳动工具由村委会提供,本来此项工作没有什么危险性,但乙自己为了省力,私自用自家的牛车清运垃圾,过程中牛发狂奔跑使其倒地头部与地面发生碰撞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乙对此行为应该负有主要责任。甲不应该承担这么沉重的赔偿责任。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向死者家属作适当的补偿。
请问:这个事故应该如何才能公正处理?适用哪些条款?对甲乙双方都有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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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06 17:10
你可以以此理由向法庭陈述,由法庭依法审查认定。
回复时间: 2010-08-06 17:49
主要由甲负责赔偿,因为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由承揽人承担,村委会做适当补偿合理,乙本身也具有过错,甲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可来电详细咨询
如需委托律师办理,可见面详谈  
具体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218号唯一星城智兔座801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杨文律师  13975126387 
回复时间: 2010-08-06 19:16
乙作为甲的雇员,在工作中死亡,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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