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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商

北京 06-15 19:07  悬赏 0  发布者:cslb11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开的是家政服务,有一雇主在我这里找了2位小时工,其中一位摔伤,是因为他没有问那个凳子能不能踩,从板凳上摔了下来,而另个没有摔伤的则问了雇主关于凳子能不能踩,现在摔伤的那个小时工人,拿着和我的通话录音要求我赔偿4万人民币,我不答应便将我告上了法院,于7月10号开庭,我没有和小时工签订合同,请问我要承担责任吗?雇主要承担责任吗?我怎么样才能给他驳回起诉呢?还是是不是去法院之前先要他企业劳动局做个工伤坚定拿了金锭书才能去法院呢?我现在该怎么做?感谢个、律师给我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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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16 01:22
本案中雇佣工人的受伤,应当依据过错分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应当负责,雇主及家政公司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6-16 10:40
您是否担责,要看您和工人以及您所说的那个雇主之间的协议性质。可以电话详谈
回复时间: 2013-06-17 17:13
属于工伤,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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