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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土地法律关系

四川-南充 06-25 09:47  悬赏 5  发布者:abcd62…… 给我留言  回答:(0)
案 情:1998年初,某市为了改变本市经济欠发达的局面,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地价优惠政策,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平均价格为每亩2000万元,此以此吸引国内外客商来该市资1998年6月,该市与一个投资企业签订了投资建厂的协议。投资企业负责人向该市主管国土的副市长李某私下提出,建厂所需40亩土地由市政府以每亩10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公司,出让年期50年。作为回报,可以委任李副市长的一位兄弟担任企业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同年8月,市政府将位于本市郊区的一块面积为40亩的耕地,以每亩10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该企业使用。该企业由此获得了40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并可以用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向李副市长的承诺也给予兑现。由于出让地价较低,造成土地交易的部分税收流失,并造成征地补偿费无法向被征地群众兑现,群众无法妥善安置,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引起群众上访。
处 理:该市检察院以李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李某被开除公职。政政府收回违法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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