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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产生争议

北京-顺义区 06-25 19:25  悬赏 5  发布者:张宝莹 给我留言  回答:(7)
2002年、由于我经营煤灰生意、在本村中央区域租赁了一块场地、造成一定程度的扰民、后经与村协商、将村北空闲地承包经营、但村里考虑由于我已在本村已承包了2块地、如果在继续批准我承包第三块使用地,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故次,我已弟媳协商,并有村民代表在场!利用弟媳的名字租赁了本村的第三块地进行实用!(养殖业承包(租赁)合同书、签订的是弟媳的名字、但每年的租金是由我个人来缴纳的)、现弟媳已故!我弟弟从村里借了一份弟媳签订的养殖业承包(租赁)合同书。到地方法院上诉告我!地方法院要我找相关部门处理!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因为我弟弟在顺义区镇政府有人,托人找到了副区长)我该怎么办?现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结果是维持地方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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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25 19:45
您好,可以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13-06-25 20:53
您好,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13-06-25 19:58
申请再审或者找当地检察院抗诉。
回复时间: 2013-06-25 20:00
您好!
可以申请再审,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3-06-25 22:39
此种情形您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回复时间: 2013-06-26 09:58
你好,对方证据对你不利。按照证据你是可能败诉,建议你积极搜集其他相关证据,委托律师,申请再审。如有需要可来电免费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6-26 11:07
已经有生效判决,应当执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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