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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档案存放于单位,且无故拖延我离职时间,导致此期间社保无法正常缴纳

北京-西城区 07-05 17:20  悬赏 5  发布者:lu830 给我留言  回答:(7)
本人于2013年4月24日提交离职申请,5月24日前去办理离职手续,领导不批,说是没有交接清楚,但是我的交接证明已经完全,均有当时领导签字,直至今日仍然不批并且没有明确的理由。由于我的档案存放在单位,不能自行缴纳社保,单位给我缴纳社保到5月份停止,那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应当在我拿到正式离职证明之前把那段时间的社保补给我?这短时间是否应该算为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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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5 17:24
这是要补交的
回复时间: 2013-07-05 17:23
可要求配合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协商不成仲裁解决。但此期间保险费不属于实际损失,因此产生的保险滞纳金才算损失
回复时间: 2013-07-05 17:25
您好,单位应该补缴
回复时间: 2013-07-05 17:28
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7-05 20:52
要补交
回复时间: 2013-07-05 22:1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可见,单位如果不在15日内为你办理档案等的转移手续的,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该受到罚款,对你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对于单位主张你没有交接好的,因为你已经有了领导签字的交接证明,所以是不成立的。你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要求单位将社保补给你是得不到支持的,因为在没有缴纳期间的社保是可以补交的,而且在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单位是不需要交的。
回复时间: 2013-07-06 15:59
1、单位应当缴纳你正式离职前的社会保险费。
2、但此期间保险费不属于实际损失,如果因此产生保险滞纳金,你可以向单位主张由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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