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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期间可以通过互联网、微博、腾讯进行言论与悔过吗?

 07-18 23:31  悬赏 5  发布者:也太容易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7)
在取保期间可以通过互联网、微博、腾讯进行言论与悔过吗?
问题补充:
十七周岁因买卖十套摩托车牌子,犯伪造国家证件罪,后被取保候审,其中有立功和坦白表现,积极配合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但是检察院做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合人之常情吗?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总明确规定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这样的处理合理吗?未成年犯罪人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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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19日 09时42分
有言论自由。
追问:

十七周岁因买卖十套摩托车牌子,犯伪造国家证件罪,后被取保候审,其中有立功和坦白表现,积极配合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但是检察院做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合人之常情吗?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总明确规定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这样的处理合理吗?未成年犯罪人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

对于年满十六周岁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了解涉案罪名。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9 01:34
可以,但须以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律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须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利用这种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如对证人采取威胁、引诱等手段使证人不敢作证、拒绝作证或作伪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追问:

十七周岁因买卖十套摩托车牌子,犯伪造国家证件罪,后被取保候审,其中有立功和坦白表现,积极配合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但是检察院做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合人之常情吗?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总明确规定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这样的处理合理吗?未成年犯罪人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3-07-19 06:58
协商不成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才能最大限度违法自己合法权益
追问:

十七周岁因买卖十套摩托车牌子,犯伪造国家证件罪,后被取保候审,其中有立功和坦白表现,积极配合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但是检察院做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合人之常情吗?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总明确规定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这样的处理合理吗?未成年犯罪人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3-07-19 07:53
可以通过互联网、微博、腾讯进行言论与悔过,须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律义务。
追问:

十七周岁因买卖十套摩托车牌子,犯伪造国家证件罪,后被取保候审,其中有立功和坦白表现,积极配合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但是检察院做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合人之常情吗?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总明确规定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这样的处理合理吗?未成年犯罪人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3-07-19 09:54
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才能最大限度违法自己合法权益
追问:

十七周岁因买卖十套摩托车牌子,犯伪造国家证件罪,后被取保候审,其中有立功和坦白表现,积极配合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但是检察院做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合人之常情吗?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总明确规定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这样的处理合理吗?未成年犯罪人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3-07-19 10:23
你好,你有言论自由,可以发表,但是前提要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义务。
追问:

十七周岁因买卖十套摩托车牌子,犯伪造国家证件罪,后被取保候审,其中有立功和坦白表现,积极配合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但是检察院做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合人之常情吗?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总明确规定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这样的处理合理吗?未成年犯罪人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3-07-19 14:36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通过互联网、微博、腾讯进行言论与悔过只要不违反这些规定就是可以的,但是对你的量刑什么的也没什么作用。
追问:

十七周岁因买卖十套摩托车牌子,犯伪造国家证件罪,后被取保候审,其中有立功和坦白表现,积极配合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但是检察院做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合人之常情吗?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总明确规定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这样的处理合理吗?未成年犯罪人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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