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李仁红  申维丰  罗雨晴  陆腾达  
该问题已关闭

公证法的规定-如何解释

 07-19 20:21  悬赏 0  发布者:yultj1……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在线律师
本人7月16日2013年发的邮件:补办公证书咨询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您们好

本人-刘天卫1980年2月3日办理的收养证明书正本已丢失(原天津市公证处),
现在有复印件在,如何补办正本文件。

非常感谢

07-16-2013
刘天卫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原天津市公证处)的回复

原文如下:
首先向您致歉,这么晚才给您回复。
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天津市公证处已经变更名字,原天津市公证处已经没有了,所以此公证书无法给您补办正本。

请问律师,公证法中哪一条关于机构合并就没有留档了,
公证法中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请问我该如何继续下去?
非常感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湖南长沙
福建莆田
福建厦门
安徽合肥
江苏苏州
北京朝阳区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20056
河北 保定
人气:287629
河北 保定
人气:161887
陕西 西安
人气:583830
浙江 杭州
人气:443528
湖南 长沙
人气:54625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