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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我该怎么维权?

山东-德州 07-21 09:51  悬赏 0  发布者:qhkf86…… 给我留言  回答:(1)
刘富军律师您好:2011-11-11日我交了10.0218万元的首付后与开发商签定一份《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格式)双方约定“其余价款21万元可以向银行借款支付。”开发商联系好银行后,我把房贷手续办好。2011-11-28日银行便将21万元的余款直接划拨给了开发商,2013年我发现我花了31.2018万元预购的楼房套型与当时给我的户型图不统一,在客厅里多出一道东西墙,隔出了一个“过道”来,该墙是钢筋混凝土的减震墙,比承重墙还重要,装修时不能去掉,虽然建筑面积没有改变,但是使用面积少了,严重影响了我的功能和空间使用。当时《合同》只约定了逾期交款的违约责任是“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没有约定这方面的违约责任。目前该房产还未交付。我在2013-07-13日向开发商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了一份《承担违约责任告知书》对方现已签收。
问?
1、房产交付后,我能要求对方承担“返还一倍已付款”的违约责任吗?
2、房产交付后,我能要求对方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吗?定金是按照10.2018万元算,还是按31.2018万元算?
3、房产交付后,我能要求对方按照“已付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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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21 10:55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未按上条规定,因原合同已无法履行,你有权退房,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你也有权接受该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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