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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工作四年,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应给予我多少补偿?

北京-昌平区 07-24 18:44  悬赏 0  发布者:lt0801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从2009年8月至今在现单位工作已满4年,合同马上到期,公司表示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我该依法拿到多少补偿金,另外如果我现在拿到补偿金,办理灵活就业后,按照规定自己缴纳保险,今后退休,会不会对我的养老金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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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24 19:09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具体咨询社保。
回复时间: 2013-07-24 20:08
你好,赔偿4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7-24 22:14
赔偿四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7-24 23:46
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有拖欠工资或者没有缴纳社保的可以要求缴纳。
如果后来你没有正式的单位的话,可以将养老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继续缴纳满15年并且年满60周岁的时候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回复时间: 2013-07-25 09:50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继续签订,用人单位应该签订,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应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一年一个月。
回复时间: 2013-07-25 10:06
你好,“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7-25 10:54
四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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