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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12.5年,2009年底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不再续签,如何计算经济补偿?

陕西-西安 12-25 14:45  悬赏 35  发布者:Mr.Wu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1997年7月参加工作,被总公司安排到一个子公司工作,2002年该子公司改制为合资公司,要求我们和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和该合资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先后续签了2次共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07年底。至此,我已工作10.5年。2007年底,该合资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又续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2月初,该合资公司通知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请问:
1.该公司的做法违法吗?
2.经济补偿该如何计算?
3.以前克扣我的工资和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可以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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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24 10:25
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9-12-24 16:54
违法,你的工作时间应当连续计算,超过十年单位应当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即使按规定到期不再签订,单位也应当按照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前克扣等有证据可以主张。
回复时间: 2009-12-25 15:01
公司应该给你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拒签的话应该按每年一个月的标准来支付补偿,至于加班费和扣得工资只要有证据都可以要回来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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