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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卖方的违约责任

贵州-贵阳 08-17 23:10  悬赏 5  发布者:cwB3283 回答:(2)
我去年7月18日与卖方签订购房协议:购房款作两次付清,一次是去年9月20号(已付),另一次是今年6月30号付清并办理过户。如一方违约则须向另一方付1万违约金。由于今年房价上涨过大,卖方原意付1万违约金,我却想按原协议过户。请问我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我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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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18 09:00
房屋是否已经办理过户?如果办理过户房子就是你的啦,你拥有完全产权。
回复时间: 2010-08-18 10:23
如果房屋现在并没有过户到你的名下,而仍然在对方名下,你的风险较大。因为对方很有可能把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到时候你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法得到房屋。
因此,建议你将房款付清,以最快的速度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并同时申请房屋保全,这样对方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判决书下来后,即使对方不配合,拿着判决书就能办理过户手续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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