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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江苏-南京 08-18 15:40  悬赏 15  发布者:UsU3328 回答:(2)
您好!我于2008年10月5日在横溪,对方是一电瓶车,我在正常行驶,她突然从她的车道(我和她是逆向行驶)冲过来,撞在了我的货车的车厢旁,随后我将她送往南京市立医院。我垫付了13000元。我投的强制险和第三责任险。现在保险公司赔偿了38000元,她在医院共花费45000元,包括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总共60000元。问:我占得是次要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的38000元,是不是包括了我垫付的13000元,对方现在要求不仅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还不返还我先期垫付的钱,她这样做,是不是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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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8-18 15:51
先由交强险在赔偿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如果你造成的损失在此范围内,你不需要承担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你们之间的过错程度确定。你承担后,再去找第三者责任险公司赔偿。
回复时间: 2010-08-18 16:35
一般保险公司支付了钱后,你先期垫付的钱应当对方要退还,只是你这不是法院解决,否则不可能出这样的事情,法院会在判决书上注明对方要返还。你的案件我作为律师没有全部看到资料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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