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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职务犯罪吗?

 07-30 07:37  悬赏 0  发布者:ttc311……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1)
联通公司有自有营业厅和合作营业厅,自有营业厅所有资产为公司资产,人员按月领取薪酬。合作营业厅联通出一部分装修费用,授权办理联通的业务,自负盈亏,办理业务按规定给予酬金,不按月给工资,完全是多劳多得。现在很多联通公司自有营业厅的领导,用亲属,朋友的名义,开办代理合作营业厅工号,并不投资开办实体店,而是利用联通公司的公有店面,营业员等资源,把原本该自有营业厅办理的业务,用代理商合作营业厅工号办理,这样便获取一份代理商佣金,同时还能领取一份工资。非法获取双份报酬。请问这样的行为是职务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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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30日 07时49分
答:不是。违反单位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追问:

联通是上市公司,国企,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合规定的,不属于职务犯罪,属于什么呢?

回答:

答: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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