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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纠纷

广东-清远 08-01 14:26  悬赏 0  发布者:chenmi……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于2011年6月份承租某企业的铺面经营五金、交电材料批发、零售,并与该企业签订了经营项目的租赁合同,租期为五年。现两年过去,当地政府以该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理由收回该地块。而原业主也以政府收回土地的理由多次要求我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以租赁合同签订的“承租方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及各级政府因经济和基建因素,需要征用本合同范围内土地,双方应无条件服从,且出租方不负责和违约责任”条款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问根据以上条款法院是否能判我无条件终止合同?
    我具备的条件:
1、我与该企业签订了明确的使用功能,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
2、我合法经营,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积机构码证
   等相关证件。
3、合同明确规定只有国家及各级政府“征用”该地块的情况下我才应该无
   条件服从,但现在是出租方违反《土地使用法》的规定,导致土地被 
  “收回”,所以依据起诉的合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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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01 14:31
你好,在土地已被收回的情况下,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了,因此建议你仔细研究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为妥。
追问:

如果合同无明确列出的违约责任,那么我的损失从那几方面去追讨?

回答:

建议你把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一并扫描发到我的邮箱,以便分析,或者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8-01 14:38
你好,根据你们的合同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8-01 15:17
你好,根据合同可以追究其违约的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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