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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08-25 12:50  悬赏 0  发布者:SEKSS 给我留言 地区:吉林-长春 回答:(1)
您好!
我于2010年8月23日被通知公司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公司间接人员班长,原因是我作成的出勤表有错误,有一名员工在7月1、2日因爷爷有病请假,我将请假单填写完整并交给领导确认后交于人事部,在周末提交出勤表时忘了标注请假字样,出勤表由我作成(作成名字是打印并不是手签的)但由领导确认后交于人事,公司以我虚报出勤为由与我和请假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本人,且是口头通知并告诉我们第二天就不用上班了,公司说确认出勤表的领导没有责任。公司只给我1个月的补偿金。请问这样的处分符合劳动法吗?我们就能得到1个月的补偿金吗?出勤表画错但有请假单算虚报吗?确认考勤表的领导是否也又责任?给您添麻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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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8月27日 06时01分
用人单位做法违法法律规定,你的行为并没有达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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