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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纠纷

甘肃-酒泉 09-01 18:44  悬赏 0  发布者:lmzxqx…… 给我留言  回答:(8)
因经济问题,我大伯将一处旧宅转让给同村村民,但是在此旧宅转让之前。其将两间房屋早已分给我爷爷(我大伯三叔)使用,迄今为止已有二十多年。而在房屋的转让过程当中,我大伯并没有将这两间房屋的使用权收回,且并没有告知我爷爷想将这两间房屋一同转让的意愿,而且在转让时作为房屋使用者的我爷爷并不在场。然而,在房屋转让后,受让人也没有当即表示说我爷爷所使用的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面积属其受让人所有。然而七八年后,受让人忽然拿着出让人的宅基地证(此证持有人依旧为我大伯,当时转让时。只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宅基地证,并没有任何的书面字据及证明),说我爷爷所住房屋的占有面积归受让人所有,且是咄咄逼人。
然而作为我爷爷的相关继承人,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想来想去只有起诉最好。但我不知道,对于上述情况,我爷爷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受让人的做法合法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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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01 19:53
看是谁的。。。
回复时间: 2013-09-01 22:27
看宅基地登记的名字。
回复时间: 2013-09-01 18:51
你好,关键要看宅基地在谁的名下?
回复时间: 2013-09-01 18:57
宅基地是要看登记在谁的名下的。
回复时间: 2013-09-01 19:27
你好,不知此两间房屋归你爷爷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回复时间: 2013-09-01 19:35
宅基地登记谁的名字呢?
回复时间: 2013-09-01 21:37
你好:宅基地房的审批是以户为单位的,不经包括你爷爷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你大伯一人转让宅基地房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你大伯返还受让人价款;受让人返还你大伯已经交付的房屋及宅基地证。你爷爷住的房子没有交付也不受影响的,但若想彻底解决问题,建议你爷爷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你大伯和受让人所签订的转让宅基地及宅基地房的行为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3-09-02 13:24
你好,转让行为无效,积极收集证据,马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具体事宜,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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