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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结束请假期间社保问题及生育津贴补差

北京 09-02 15:54  悬赏 0  发布者:mykyl 给我留言  回答:(6)
产假从12年10月9曰至13年3月2曰,计143天,请假从13年3月4曰至8月19日,20号公司要求签了一年的合同,去年的合同到期为12年12月31曰,工资标准为2000基本+2000岗位+效益,现在公司让我个人承担3月至8月5个月的全额社保(含公司和个人共计5o10元),理由是我这5个月没上班,我不同意由我承担公司部分.另外我想知道生育津贴可不可以在社平28oo的基础上耍求公司补差?如可以补,以4000计算还是以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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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02 16:08
按照具体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3-09-02 16:13
应该以合同为准
回复时间: 2013-09-02 16:08
你好,首先公司不应当让你承担公司部分的社保缴纳。其次,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你的工资的,由公司补齐。
回复时间: 2013-09-02 16:10
产假期间单位应当缴纳社保。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缴纳保险未超过1年的,那么员工可以要求补缴;未缴纳保险超过1年的社保局就无法办理补缴了,员工只能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员工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保险应当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缴纳,以个人实际工资基数按照以下比例缴纳,可供参考:
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回复时间: 2013-09-02 16:11
社保是单位承担的。
回复时间: 2013-09-02 22:34
你好,生育津贴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少交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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