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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荒唐的离婚判决

 09-05 19:51  悬赏 0  发布者:陈莫904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长沙 回答:(3)
两人系再婚,2004年元月登记结婚,2006年男方婚前房产拆迁,双方均在拆迁协议公证书上签字,2009年房屋交付使用,客观原因产权证至今没办。2012年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离婚。
二,房屋归男方使用
 诉讼费各负责50元。请问这个判决公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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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9月08日 12时55分
有问题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给我勇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05 20:00
这位朋友,根据你提供的情况,答复如下:
2009年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男方财产,需要你提供进一步的材料予以确定。
回复时间: 2013-09-05 21:11
你好,因为房屋尚无产权故需待产权证下来后再予以分割。
追问:

在判决书上没有“因为房屋尚无产权故需待产权证下来后再予以分割。”没有这个字样。

回答:

应该在本院认为里面有陈述,具体需看资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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