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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一拆” 暴露“街道”出租房真相

浙江 09-09 01:55  悬赏 30  发布者:屋漏连夜雨 给我留言  回答:(0)
十年前,我租用了街道(甲方)一间门面房,房屋用途,房产中介。房屋性质,与街道签订《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年,所以每年签订一次合同。甲方在合同中有承诺:在签订合同同时甲方应及时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和纳税手续。2005年之前,甲方都是规范操作,收到租金后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租赁专用发票。
2006年起,街道所有出租房由“xx房地产经营代理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法人,周xx,人大代表)出面签订合同,出具租金发票是“收款收据”。是否可以?
今年省政府号召“三改一拆”,我们突然接到街道通知,说此门面房是违法建筑!并且2012年年底终止合同,2013年6月房屋拆除,不作赔偿。“三改一拆”暴露街道出租房真相,之前签订的 “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纸空文?签订国有合同、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租赁专用发票有合法手续的出租房,会是违法建筑?怎么理解?
2006年起,“xx房产”代理经营街道出租房后,租金发票出具收款收据,时间长久,范围之大,数目惊人。街道有十几个社区,每个社区都有“三产房”。2006—2012年期间,合同和发票的“甲方”有“xx房产”,也有“xx街道”。街道强调他们的资源是市场化,“打包”给“xx房产”经营管理的,操作权益不在他们手中。但为什么一直主仆未分?甲方是否帐目不清?
街道为了盈利,隐瞒事实,将违法建筑出租给经营户,房屋无条件被街道强拆掉,造成经营户积货、压货,店面装修、失业等经济失损,街道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明文规定,违法建筑不得出租。乙方可追究甲方那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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