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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使用权问题

广东-中山 09-18 13:36  悬赏 0  发布者:cxb020 给我留言  回答:(0)
你好!我在中山购买一套二楼带露台的房产,露台为一层铺面的屋顶;销售人员称赠送露台的使用权,因为有露台的关系,所以二楼的单价比三楼以上要贵。在签合同时开发商不愿将露台部分加入附图,且在补充协议里面注明:“本项目楼宇顶层屋面花园、露台、平台、天台的使用权买受人同意授权出卖人指定相应单位享有,但该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和外观,并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管理规则及议案。作为买受人,本人在签定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已清楚地知悉和理解前述规划,除出卖人指定给归本人享有使用权的部分外,本人放弃本项目其他部分楼宇顶层屋面花园、露台、平台、天台的使用权”。这个补充协议是所有业主买房时都有的。现在问题如下:
1,二楼的露台只有二楼本单位有开门,并能走上去使用。能否作为上述补充协议中的:“指定相应的单位享有”的对象?
2,按法律开发商是否有义务出具一个指定二楼露台使用权的说明或协议?能否去国土部门备案?如不备案出具的说明或协议是否有法律作用?
3,由于其他业主合同中都有如上补充协议,如以后有业主认为:露台为公摊面积,不应由我独自封闭享有,或要求我再出钱时。其他业主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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