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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否有过错?

黑龙江 09-10 17:42  悬赏 0  发布者:hljjxs……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2年8月15日,政府下设的草原管理站(甲方、独立法人)与投资者史某(乙方)签订合同书,承包开发某旅游区,期限15年。
2002年8月15日,史某(甲方)与林某(乙方)签订协议书,共同投资开发史某承包的旅游区15年。
2009年4月史某单方面解除与林某合同,林某起诉致法院,6月法院判决史某继续履行与林某合伙协议。2010年林某将判决书交给草原管理站和其上级单位。
2010年9月,县政府令草原管理站解除与史某合同,并由政府在没通知林某的情况下赔偿史某X万元。史某将赔偿金转移,林某没有得到赔偿。
2009年5月草原管理站拟《史某承包和投资、经营旅游区概况》,内容重点是:
一、承包合同基本情况;
二、承包期内基本建设投入,承包期内承包人单独或与其他投资方林某等人投资建设了旅游区以下设施:停车场等。。。。。。;
三、合同期限问题
目前,承包人史某承包期限未满,截止现在仍有八年多的承包期限,终止已签订的合同势必会对合同双方带来一些损失,故应对草原管理站、承包方、及第三方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给予充分、必要的考虑。在多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下一步计划。
请问,这件事中,林某没有得到赔偿金政府是否有过错?林某应该怎么做?从几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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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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