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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是否包含果树和青苗

山东-济宁 10-12 18:26  悬赏 10  发布者:yinuo0…… 给我留言  回答:(0)
您好!
   我是一位普通农民,种着6亩多地,09年的时候,高新区政府把地收回,建了工厂,当时30年的承包合同还有15年不到期,地里种的果树,镇政府和村领导对果树进行了清点:
桃树 B 240*260=62400
     C 270*40=10800
香椿 φ<5cm 35*4=140
杨树 φ<5cm 10*4=40 
     φ5-10cm 33*30=990
     φ10-20cm 42*45=1890
以上共76260元
补偿标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1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1600元/亩)
2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25倍。
3 育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1000元/亩)
4·地面附着物根据  鲁价费发〔2008〕178号 文件据实补偿

村里实际补偿标准:1000/亩*15年*6亩=9万 其他什么都没有, 并解释称:果树和青苗同属于地面附着物,就这个补偿标准。

请问:
1 果树和青苗是否同属于地面附着物?
2 按照法律规定本人应该得到多少补偿?
3  村 里和村民还没有协商好,施工方就动工是否合理?
4 如果我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我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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