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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政策和供养人口生活费政策。
四川-凉山 10-17 10:08 悬赏 20 发布者:240289…… 给我留言 回答:(15)-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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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费:标准为2-3个月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工资; 3、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 困难的不补助。
成都市政府同意,从1996年1月起,对企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随最低工资的变动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户口为城镇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金为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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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职工非因工死亡有需要供养直系亲属的,是有相关赔偿法律依据的,具体赔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赔偿标准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死亡的职工有一精神病母亲,还有两个10岁的孩子,是有三个人需要供养,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用为:为死者本人十二个月的工资,除救济费还需支付死者平均一个月工资作为丧葬费。
2、关于您所说的新政策,由于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赔偿标准不是太高,不少地区确已出了新政策,但由于本人在北京,对你们当地的政策关注不多,从网上现在没有查到您所在地区的新政策,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您们当地的律师看有没有新政策出台。
3、如果单位一直拖着不发放相关费用,是不正确的,应该向相关部门反应,必要时还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一直拖着过了诉讼时效对您是不利的。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用,有问题请及时追加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在凉山州行政机关供养人口生活费是280*1.3。这是我在政府机关查到的。下面是我在110网上查到的资料。如下。最高是280,最低是180。这里是少数民族地区,不知该按哪种标准?请帮我大概算一下我该按哪种标准执行。文件正文如下:
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详见2007 9号下文件)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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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详细咨询属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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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现将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布如下: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二、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见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一)离休人员
1、丧葬费: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二)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
1、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财政厅 川劳险[1995]18号 关于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一九九一年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1]36号)下发贯彻以来,对保障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由于受物价因素的影响,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待遇偏低问题较突出。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就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 适当提高企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期抚恤费或生活困难补助金。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和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8]043号文的有关规定,各地可参照近期当地民政部门调整后社会救济标准,在原规定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分别相应提高企业因工死亡和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或生活困难补助金,属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新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不得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标准。 二、在计算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时,各地政府可参照社会救济标准和当地物价指数,各地可将有固定收入的死者配偶本人必需的生活费按不超过一百五十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在本通知下发以前按原标准确定的,改按各地的新标准核定,然后再按有关规定确定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
由于你描述的死者是在职职工,但因意外溺水死亡,所以不是工伤,只能按照非因公死亡获得丧葬费、抚恤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1)丧葬费。
根据上述根据,丧葬费为3个月本企业的平均工资或者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这个数额你们可以要求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供,单位违法提供的,按照死者生前12个月本人工资除以12计算出月平均工资后,要求支付三个月的即可。
(2)抚恤金。
抚恤金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7个月工资,这个是统一规定,根据死者生前工资数额支付即可。
(3)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超过150元,上述川劳人险[1988]043号文意见有明确规定。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死者母亲和两个未成年子女共计三人,每月每人发放最多150元的生活费。
上述是死者家属可以要求的全部费用,其他没有了。
在凉山州行政机关供养人口生活费是280*1.3。这是我在政府机关查到的。比你所说的高得多。这是我在110网上查到的资料。如下。最高是280,最低是180。这里是少数民族地区,不知该按哪种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详见2007 9号下文件)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当地有具体政策,数额高于省里标准的,按照你们当地具体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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