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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诈骗?判几年?

 09-12 13:48  悬赏 0  发布者:jstz77……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泰州 回答:(1)
我朋友以月利率4%—8%的高息为诱饵,采取个人出具借条和签订借款协议、每月支付利息等方式,先后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累计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万元。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我朋友除了将集得的款项用于支付利息、归还到期本金和购房买车外,还先后以月利率10%—15%的高息将集得的资金借给其他人使用至今有2800万未收回。现在我朋友将房车卖了,所得用于偿还欠款。所集资的款项扣除已支付给各出借人的利息后,尚有人民币2500万元未归还。 请问各位大律师该案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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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9月13日 15时00分
案情和我正在办理的另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情差不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判刑,刑期可能在10年以上,我是泰州市区的资深律师,需要就和我联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我再补充一下一个问题:公安机关找该案当事人谈话,是否可以全权委托律师?
评论者:刘裕庭律师
时间:2010-09-21 09:18
可以委托律师,需要请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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