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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

浙江-杭州 10-21 08:34  悬赏 0  发布者:hto777……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们公司新成立了另一个公司,现在部分员工需要划拨过去,他们和新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这部分人拿着之前公司开具的解除合同证明去领失业保险金,公司违法吗?两家公司法人不同但是办公场所及人员都是在一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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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1 08:51
北方大葱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回复时间: 2013-10-21 09:26
咨询社保局
回复时间: 2013-10-21 09:19
建议咨询社保局
回复时间: 2013-10-21 13:26
这是可以的
我的补充: 2013-10-21 13:28
新公司叫了保险后,失业保险金就自然不能领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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