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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

黑龙江-哈尔滨 10-24 06:40  悬赏 0  发布者:zhachi…… 给我留言  回答:(6)
各位好!我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人格受到了侮辱,对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请求您的帮助。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4 07:15
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的
追问:

你好!首先谢谢你!早!这条路对于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太漫长了,我想尽快解决,正常生活。

回复时间: 2013-10-24 08:19
可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回复时间: 2013-10-24 06:49
可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追问:

你好,谢谢你的指点。我们是弱势群体,这条路太漫长,我想以最快的捷径解决问题

回复时间: 2013-10-24 07:01
你好,可以去法院起诉!
追问:

你好!谢谢你!我们是弱势群体,走这条路太漫长,我可以先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条纹吗?再考虑下一步怎么做。

回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回复时间: 2013-10-24 07:44
提供,收集证据,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要求恢复名誉。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警
追问:

非常谢谢你的指点。

回复时间: 2013-10-24 08:46
您好,您可以到法院起诉。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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