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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文件中的附设合同条款希望变更的法律咨询

浙江-宁波 10-24 13:38  悬赏 0  发布者:137057……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我们在招广告有偿使用权标的文件中包含了与中标方的协议内容,其中协议中的有偿使用费付款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由中标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第三年开始支付,第二期在第四年开始支付,第三期在第五年开始支付,第一、二年每年只承担价值90万元的其它工作。
本来在起草该协议时我们对前轮中标方的上年经营收入作依据,估计本次投标人最高报价不会超过500万元/五年的有偿使用费,一般在200元左右,如果按中标人的300万元的报价,即第一、二年每年各承担90万元的工作费用,第三年20%承担60万元,第四、五年每年各承担120元费用,再加上订合同时需付10%的违约金计;30万元,每年付款相对均衡,基本能保证五年合同顺利执行下去。
现在开标结果投标人最高报了1600万的高价,为中标人,这样上面的付款时间就产生问题了,即;第一、二年继续承担每年价值90万元的工作任务,第三年承担20%计320万的费用,第四、五年却每年要承担640万的费用,五年间的费用支付产生严重的不对称,仅管有10%的履约保证金,但问题还是相当突出,可能会让中标人享受了第一、二年的广告权后,第三年、第四、五年干脆不做了的局面,连保证金也不要了。
请问专家:我们招标人现在有没有权力变更该合同的条款(具体合同还没有签),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合同法》还是《招投标法》,我们具体怎么操作?求解答。

联系人:张先生   137 0574 5999    QQ:251270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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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4 14:20
按照约定履行的
回复时间: 2013-10-24 17:22
你好!你的情况属于合同纠纷,且金额较大,需要结合你整体合同做分析。建议带合同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3-10-24 18:39
携带招标文件来律所谈一下。隐患已经产生,要积极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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