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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徐州 11-02 22:28  悬赏 25  发布者:XIAOHA……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诉借款人、保证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保证人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高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判。因保证人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本人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评估、拍卖保证人房产。在评估时,本案执行法官告知因借款人涉嫌刑事案件,导致暂停该案执行。但终审判决书已说明:借款人刑事案与本案无关,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请问该案件是否应移交公安机关?有何法律依据?且该情况是否属于中院执行局违规执法?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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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02 23:24
你好:应当执行
回复时间: 2013-11-03 17:58
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继续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013-11-05 11:03
你好,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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