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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山东-济南 09-16 11:31  悬赏 5  发布者:chuhan……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律师你好:我于96年毕业从事机加工,我05年进入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标明工种是机加工,(合同并注明公司需要变更工作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到09年5月一直干机加工。09年5月至今干外协员工作,现在公司效益不好,进行部门裁员,现在公司让我去干钳工学员,我以能够干机加工和工艺员为由拒绝了公司,也没有办理部门调令,公司说不去新部门报道就算旷工或违纪处理,5日后将我开除或解除合同。我现在天天去公司打卡上班。我的合同到2011年12月到期。像这样公司的做法对吗?我可以拒绝签字吗?能得到补偿吗?如果有是哪些补偿?我该具体怎么做。还望各位律师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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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7 15:18
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你所述的单位的这种做法违法,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单位应向你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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