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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件求助

 11-08 09:37  悬赏 0  发布者:于江海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云阳 回答:(1)
事件描述

一、事件经过:
刘全生家后有一条公共小路,这条小路存在了几十年,一直是次福村人员到路阳镇的必经之路,也是中和村居民生活中的必经之路,更是刘全生家中出门的唯一一条路,路的南面是刘全生家的房子,路的北面是农田(见下图一)。


 这农田在10年前属于刘尚成一户所有,现在分为三户人家所有,靠西仍属于刘尚成、中间属于刘柱全、靠东属于刘尚伍(见下图二)。

30年前,刘全生为了维护此路的牢固,占用自已的田用石头将此路进行了维护加固,而且维持了30年,这30年中行人经过不计其数(见下图三)。

2011年2月2日,刘柱全将此公共支路强挖掉三分之一占为已有作为农田,不准人行走(下图四)。

2011年2月2日,刘柱全并将刘全生加固路的石头推倒在刘全生家的屋后墙根,直接堵住积水,扬言要将刘全生的房子冲垮(见下图五)。









2011年2月2日,村长万世清到现场进行调解,要求刘柱全恢复侵占的公共支路,并将推倒的石头复位,但刘柱全不执行。
2011年3月至7月,刘全生多次请求村委书记李向东协调处理,但李向东包庇刘柱全拒绝处理;
2011年5月,刘全生向重庆市云阳县江口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人员打电话向村里了解情况,李向东却说他来负责处理,但李向东作为村支书记却并没处理;后派出所打电话请镇里人员处理,李向东又将镇里人员挡回去,造成事件一直未处理。
2011年8月4夜,刘全生家的房子因刘柱全推倒的石头堵住积水浸泡而倒塌(见下图六)。




















    2011年9月,刘全生向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律援助中心人员到现场后进行相关取证,村委又做出不公平的证词,仍是包庇刘柱全。法律援助中心人员说一旦刘全生夫妇老人出了人生事故,村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村支书李向东就在刘全生家的大门上贴上一张危房通知,要求刘全生搬离他居住了几十年的唯一房子,否则后果自负,李向东这样推卸责任,逼着刘全生另寻住外。 
二、证据说明
   1、加固路的石头存放多年,刘柱全将石头推倒堵住刘全生家屋后檐沟。
   2、刘柱全推倒的石头堵住屋后檐沟,直接导致屋后檐沟排水不畅。(刘柱全推倒石头前屋后整个墙壁根都是干燥的;刘柱全推倒石头后石头的两边墙根有明显不同,一边墙壁是干燥的,说明这边檐沟排水是顺畅的,而另一边墙壁是湿的,说明另一边檐沟排水是不顺畅的;所以此石头导致檐沟排水不畅)。
   3、后檐沟排水不畅形成积水浸泡墙根,直接导致房屋墙壁垮塌。
   4、所以刘柱全推倒石头堵住檐沟是房屋墙壁垮塌的根源和直接原因。
   5、事件刚发生,刘全生就多次找村委处理,但因村支书李向东的包庇、阻扰相关人员的公平处理,造成事件长期得不到处理,最终导致了墙壁的倒塌,给刘全生造成了巨大损失和精神伤害。
三、诉讼过程
   2012年3月,刘全生在万般无奈下向重庆市云阳县高阳法院起诉刘柱全,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刘柱全将原告刘全生的房屋恢复原状(包括将石头恢复),并赔偿相关损失2800元。但高阳法院认定了刘柱全推倒石头的事实,却以原告无相关鉴定为由驳回了原告请求(2011)云法民初字第03538号;
   2012年6月,刘全生向重庆市万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中级法院以维护地方法院威严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2)渝二中法院民中字第01106号;
2012年12月,刘全生向重庆市云阳县高阳法院提起申诉,高阳法院说安排法院专家到现场去取证(鉴定),但一直未去,法院也不立案;刘全生多次到高阳法院以及云阳法院寻求法院协调或者另行立案处理,但高院法院和云阳法院拒不接见与受理,70岁的老人就这样一直奔波于法院与政府之间,承受着身心的折磨。
被告刘柱全一直嚣张至极,说法院是他的亲戚,并经常威胁刘全生,扬言要杀刘全生。刘柱全侵占存在几十年的公共支路,扰乱社会治安,侵占公共资源,侵犯他人的行路权(相邻权),当地村民与敢怒不敢言。黑恶势力刘柱全行为以及村委的不作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刘柱全将石头推倒在刘全生家屋角,侵犯他人的人生财产权;因刘柱权推倒石头堵在刘全生屋角,有意堵住积水直接造成房子倒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阳法院既然认定被告推到石头堵住屋檐沟的事实,就应依此事实进行双方协调处理,而且刘全生根本无法找到法院要求的相关鉴定部门,法院承诺安排人员到现场确认协调处理,但一直不实施,也不给刘全生申诉立案。刘全生夫妇年近70岁的老人,一直因此事担惊受怕,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请各位帮助一下老人,如何才能将此事做个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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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08日 11时28分
你好,你这种情况的确需要提供鉴定材料,证明房屋的倒塌是因为刘柱权推倒石头堵在刘全生屋角,堵住积水直接造成的。
追问:

张律师您好!本案件鉴定在重庆找不到相应的鉴定部门,是否应该由法院指定?通过外省房屋鉴定部门咨询,鉴定只要法院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灌水实验,看是否有堵水现象?堵水是否能淹没墙角?如果存在,就有直接关系,请问这些事项法院能出面吗?另外您能否提供相关的鉴定部门及联系方式?委托您可以吗?谢谢!

回答:

你可以自己在网上找一家重庆的建筑工程鉴定机构做一个房屋损坏鉴定分析,外省的鉴定机构要到重庆去鉴定,费用会非常的高。法院不会主动帮你指定鉴定机构,但是可以请求法院帮忙选定鉴定机构。你这个案件胜诉的关键是找到房屋倒塌是因为对方的行为导致的证据,也就是拿到鉴定材料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一定要选择法院认可的机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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