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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担保合同的相关问题咨询

 11-11 15:35  悬赏 0  发布者:秋千架23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5)
按揭担保合同约定:若业主连续断供3个月,或者累计断供6期,银行有权解除按揭合同,并且有权选择拍卖抵押物或者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两者选一,或者两者并用以实现其债权。现业主连续断供3个月,银行提起诉讼,我们是开发商,被列为被告二,银行要求我司和小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想要请教:有没有好的答辩意见,能够请求法院先拍卖抵押物,然后再由我司就拍卖款不足支付欠款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呢?以什么为支持的理由?是否有法律或法理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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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11日 15时38分
担保人要承担偿还的义务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1 15:44
可以提出这种抗辩理由。
回复时间: 2013-11-11 15:46
其实这个法律关系很清晰,既有物的担保,又人的担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现在你们的约定很明确,“有权选择拍卖抵押物或者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两者选一,或者两者并用以实现其债权”,所以关键要看原告的强求主张是什么?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原告肯定会有限拍卖债务人的房产,不足部分才要求你们承担连带责任,你支付的了银行的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回复时间: 2013-11-11 16:11
你好,这个不是问题,对同一债权即有物保又有人保的,先物保后人保是法律规定的一个程序顺序,没有什么好争议的。
回复时间: 2013-11-12 09:42
那要先看你们的保证责任,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可以要求先拍卖抗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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