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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吉林-延边 11-17 17:27  悬赏 0  发布者:HYY198……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我是在药店工作的收银员.来到药店工作的员工都要签订一份老板自定的一份合同.合同上说每个月扣除员工抵押金50元.如果员工干不满2年抵押金不给予退还.我的同事干到了2年也不给退还抵押金.就找到了当地的劳动局.劳动局认识老板就和老板说你以后把合同上写的抵押金改写成培训费这样以后就不用退还了.我想问这样是合理的吗?如果2年之内老板解雇了员工押金应该退还吗?如果是员工2年之内自己辞职工作抵押金应该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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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7 21:04
单位无权收取押金,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应该退还。
回复时间: 2013-11-17 20:02
1、单位收取你们的押金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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