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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解除合同

 11-24 07:51  悬赏 0  发布者:nixiep……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1)
只要符合【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解除合同的,就适用第90条是吧

即使对方先违反了38条,但我没有做出通告,就走了

好后悔啊,本来是对方违法在先

现在成了我单方面违法在先

被要求赔付

而且当下的关系完全倒置了,我的行为成了民法当中,继续按照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条款

而且不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即,必须按照对方指定意见做完任何对方觉得恰当的东西

对所谓的:【对生产经营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做出补偿

我作为劳动者实体,所产生的违反劳动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变成了事实之后

虽然当前我与用人单位是存在的事实上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关系】

但合同是3年期的

我缺丧失了38条,因对方公积金未缴纳所可以行驶的即时通告权利

真是后悔没有先到这里咨询啊

本来对的事情,现在变成了错的,还被对方纠缠上了

也不知道怎样才算【继续履行合同关系】,完全是对方说了算

我没法使用任何条款反诉了。。。。。
问题补充:
1、我主要是比较担心对方要求的赔付金额,数目实在是巨大。

2、对方本来在11月3号就有权利实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解除劳动权利,但直到现在,并没有解除

3、该企业之前存在多次的拖欠员工社保、生育保险的情况,且同时没有给我交社保,但是我不辞而别在前。

4、我现在比较害怕的是,对方是我做的系统交接、以及新系统的开发工作稍有不慎,对方仍旧按照我单方面违约在先为理由起诉我。

5、用人单位之前对系统做实验前,就已经暗示了,购买的机器费用,如果系统实验不成功,应该由开发设计人员负责赔偿。我就是因为看到这种可怕的风险所以选择离职的。

6、但是因为不懂法律条款,导致了不辞而别在先。。。十分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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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24日 09时07分
你最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否则很难给与有针对性的回复。
追问:

1、11月1日起没有再去公司上班,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利辞退

2、11月11日,公司人事电话询问原因,口头辞职

3、11月21日,此日期之前,没有收到公司的书面辞退申请,即,在此日期之前,劳动合同关系尚未由公司方面解除。

4、11月21日晚间,提出正式的书面辞职书

5、11月21日当晚进行了文档的远程交接

6、11月22日早,与对方商议,以远程工作形式完成工作的交接工作,对方认可了该说法。

7、对方以无人可交接C语言模块为由,暂时没有指定交接人员,无书面的交接请求,且无公章可循

8、对方要求开发针对新的合作厂商的接口,该需求由项目经理于11月18日,口头辞职,但旷工18日起提出。

9、11月18日前,与新的合作厂商的接口开发的商议工作从未参与,对方也没有书面表达该工作必须由我完成,我与另一名员工主动配合多次电话联系,说明原系统的工作原理,细节以及性能测试的诸多疑问

10、即从11月22日起,恢复工作状态。不算法定假日,共计旷工日:15天,按照三倍数惩罚,即45日工资。

12、对方主张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11月18日之前,与新系统的接口工作不由我直接负责,18-22号四天内未及时答复邮件,造成的工作时间损失可认定为对合同执行的延后损失?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多谢律师的回复,我只能自己尽力解决了,对方已经把能规避的问题都规避了,我认裁了。。。。只能最后走30天辞职的流程,尽全力做好这30天,否则真是非常麻烦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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