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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咨询

 11-25 07:55  悬赏 0  发布者:louis1……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1)
我去年毕业,签合同后在一家单位的修理厂实习期加见习期一年,合同上写的是一年,之后又分到下一层单位,结果还要试用三个月,我想知道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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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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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11月25日 09时14分
您好:
不合理!
追问:

在劳动法上是不是有依据的?我记得看劳动法的时候,上面有提到有关类似的条款

回答:

用人单位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简单明了  切中要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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