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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

北京 12-28 01:06  悬赏 0  发布者:zhulun…… 给我留言  回答:(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请问:这条中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是否就是不予受理?
(1)如果是不予受理,为什么不直接写“不予受理”呢?(许多法条都常用“不予受理”四个字啊!)
(2)如果不是不予受理,那么既然“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那将作为什么案件审查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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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28 08:54
法院不受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程序处理,但若法院从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通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自行确定再审。
追问:

谢谢您的解答。请问:
1、我理解,既然若法院从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通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自行确定再审,那么首先法院必须接受这种再审申请书吧?如果联再审申请书都不接收,不看,怎么能判断原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呢?你看我的这种理解是否对?
2、第一次再审申请被驳回,然后以同样理由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是否可以被受理裁定再审呢?

回复时间: 2013-12-28 10:31
具体的说明问题的额
回复时间: 2013-12-28 10:56
不是不予受理,法院确定
回复时间: 2013-12-29 00:38
法院不受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程序处理,但若法院从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通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自行确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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