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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

天津-南开区 12-29 09:52  悬赏 0  发布者:出现了转机 给我留言  回答:(8)
哥哥把房屋无偿转让给我了(附了一个条件),现在他不承认,但除了证据外(我有录音和证人),事实说明了一切!这个事实是,房屋一直由我住,他所附的条件也在此房内完成,邻居也能证明这一点。我想问的是,这种事实证明了我们之间的约定,那么这一事实行为也是证据吗?它能作为断案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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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9 09:57
那你可收集证据来起诉
回复时间: 2013-12-29 10:02
无偿转让属于赠与行为,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出赠人可以返回‘
追问:

无偿转让的具体行为是怎样的?它与赠与的实质性区别在哪里?这两者肯定不同,单从字面上看,一个是无偿转让,一个是赠与,就已经显示出他们的不同了.

回答:

你还是具体叙述一下你的事实情况吧;

追问:

不说它是否是赠与,就说事实行为能证明吗?就好比事实婚姻一样,虽然双方没有合同,但事实已经成立!就说“事实”起什么作用!!!这是我的问题的实质所在。

回答:

说一下所附条件是什么,方能具体分析;

追问:

假如是赠与,我这也是附条件赠与。可见,你的回答是多么的不专业,似乎在故意隐瞒!!!

回答:

正因为专业,你这脑瘫才看不懂;

回复时间: 2013-12-29 10:03
无偿转让属于赠与行为,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出赠人可以返回‘
回复时间: 2013-12-29 10:05
尊敬的网友,您好,
只要能证明有赠与关系就行了。
追问:

无偿转让的具体行为是怎样的?它与赠与的实质性区别在哪里?这两者肯定不同,单从字面上看,一个是无偿转让,一个是赠与,就已经显示出他们的不同了.不说它是否是赠与,就说事实行为能证明吗?就好比事实婚姻一样,虽然双方没有合同,但事实已经成立!

回答:

过户了才行。

追问:

我看到很多描述,说合同成立,对方应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有不少象你这种说法,说房地产以过户为准。那么,到底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以过户为准呢?你们的说法总是自相矛盾,您不觉得吗?

回答:

不矛盾,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以物的转移为生效要件,否则合同不生效,但是同时合同是成立的,不然如果合同不成立您也无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和生效有时是分开的。不知道我的阐述您能明白点吗?

追问:

假设你是对的,但是,如果我已实现了合同所附的条件呢?即条件已成就。

回答:

您的理解还是有偏差,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及本案中您的房屋之类有的特殊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是物权转移的要件,既不办理过户登记就没有转移物权,但是因为你的合同已经成立,您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追问:

你总是说那种概率十分小的东西,其实,一般来说,按照合同法,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般应判决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回答:

法律原则是法律适用的最后一道门槛,在有具体法律规则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法律原则。

回复时间: 2013-12-29 10:21
没有直接过户手续,这个只是一个债权,如果他反悔你也很难办的
追问:

但合同(约定)存在,对方是应该履行合同的!,这个问题很困扰人,我不断看到说没有过户以过户为准这样的字眼,但我也同时不断看到,合同成立,对方应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这样的描述,你说,这是怎么回事!

回复时间: 2013-12-29 10:24
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追问:

无偿转让的具体行为是怎样的?它与赠与的实质性区别在哪里?这两者肯定不同,单从字面上看,一个是无偿转让,一个是赠与,就已经显示出他们的不同了.

回复时间: 2013-12-29 20:26
赠与在房屋完成登记前是可以撤销的
回复时间: 2013-12-29 21:40
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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