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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山东台儿庄法院立案庭;民庭刘德先、孙旭、刘峰枉法裁判

山东-枣庄 01-03 17:29  悬赏 0  发布者:ytoroo……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1)台民初字第546号显失公平,枉法判决,请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一、立案无事实依据“1、起诉状标的是10万元,而伪造的合同是28万。2、争议房屋为小产权房、违法建筑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二、诉前保全金额不足10万与房屋价值33万多相差巨大,并没有经过第三方机构评估。三、司法程序违法:1、三次开庭只有刘峰一个审判员开庭(合议庭)。2、刘峰主动进行司法调查。
四、诱导、误导司法调查笔录:1、笔录中“当时郑钧华说是留给我儿子结婚用的”,后来又把这句话划掉了。2、刘峰诱导笔录“你从李成亮手中买房子,钱都是你付的吗”。五、证审判人员无视郑琪提供的伪证:1、起诉状标的是10万元,而伪造的合同是28万。2、原告说当着陈晓辉的面郑琪与郑钧华签订的协议。调查笔录,此协议是事先写好的,陈晓辉没有在现场看到他们前合同。3、付款方式自相矛盾。第一次开庭时明确说有郑钧华的的收条,今天没有带来。第三次开庭又说28万以现金的形式交付,没有收条。4、郑琪在开庭时说在银行交付的,在律师提示下,改口是在家里给付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暗示郑琪做伪证,法官根本不重视。5、郑琪、郑钧华证明一直居住争议房屋,证人、陈晓辉笔录证明章家一直居住。6、证人某、燕某的证词;法庭调查燕某、陈晓辉的调查笔录相互印证,均证实本案争议房屋郑长青、章某夫妻买的房子。
六、法院的裁定无法律依据、无事实依据:1、争议房屋认定最初为李成亮是错误的。李成亮是非农业户口,非闫浅居民,无建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转让金。2、李成亮和郑钧华的合同是伪证的虚假合同。3、李成亮、郑钧华、郑琪都是非农业户口,非闫浅居民,无权转让房屋。4、此房不是郑钧华的,无权卖给郑琪。5、郑钧华《房屋买卖合同》根本没有实际履行。七、章某与郑长青、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护。1、章某与政府拆迁办的拆迁协议合法有效。2、庭审提供的与李成亮、郑钧华的录音;证人姜某、燕某的证词;法庭调查燕某、陈晓辉的调查笔录相互印证。3、章某与郑长青、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4、郑长青、章某曾在争议房屋自婚后至卖给我当事人之前居住的客观事实。5、此房屋章某及章某娘家也出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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