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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法院隐匿证据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向检察院申诉又被违规不予立案怎么办

 05-03 11:48  悬赏 10  发布者:zh-jx2……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3)
事件及原由:
2002年3月1日,本人任天津市某化妆品公司区域经理(以下简称原告),基本工资3000元/月+提成;任期为一年,4月份市场已启动,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单方要改变销售大纲工作内容,本人认为此举将导致市场无法运作。因本人不同意,4月3日被公司安排人员接收市场, 随后本人即被安排回家听候调查处理,本人即在没辞职也没被辞退的情况下听候调查8个月。期间本人也多次要求公司安排工作(甚至下车间)或解除合同,均以问题未定性为由被回绝。2002年11月因未查出任何问题,公司通知立即上班,并恢复山西经理职务。恢复工作时公司曾承诺按照山西经理工资标准补发工资24000元。并表示当初只有本人讲了实话,其态度之诚恳令人无疑,由于当时已进入销售黄金季节,刻不容缓本人立刻投入市场工作。但随后公司对补发一事开始以各种借口拖延,但从未表示不予支付。由于公司也算是一个较大企业,加之对市场有铺货,对公司日后可能赖帐毫无警惕。2006年11月公司准备将本人调离市场,本人在市场交接完毕无误后,要求公司结清前期所欠工资,公司不允,声称由于人员调动帐目已乱。必须先辞职才能对帐结算,本人难以接受,于2007年2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随后又起诉至法院,在历次庭审中,被告先是辩称本人申诉已过时效,请求法院不予立案均被法院驳回。仲裁庭审时其辨由是认为本人属于停薪留职,但又拿不出任何证据。仲裁调解未成,以本人请求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请求。本人不服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推翻了自己先前的辨由,改辨由为本人是擅自无故离岗。本人则提供了(1)当初的经理授权书(2)交接市场时双方签订的交接备忘录(3)恢复工作时公司发的上班通知等证据。以证明本人停职是公司行为。指出任何一个公司都不会任由员工无故离岗8个月而不予处理,对此类行为本公司更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方的辩护理由前后矛盾难圆自说,显然是在抵赖狡辩。而本人所提供的三份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本人被停职调查是公司行为。况且即使本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本人的主张,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也应由被告负责举证。但法院最终以没能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请求证据不够充分为由不予支持。本人实难成服。特别是法院对本人证据链中关键的2号证据只字不提令人生疑。本人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5、6条之规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申诉,但不予立案
                          
问题补充:
本人已经上诉到中院,但结果是维持原判,后本人将被原审法院隐匿的证据(2)作为新证据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样被驳回。但值得注意的是高院对新证据同样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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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5月03日 21时22分
可以去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指点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03 12:46
建议你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09-05-06 15:36
向天津市检察院申诉。
评论者:gongzheng99 给我留言
时间:2014-09-01 20:14
有一句话叫有理走遍天下,现在应为有钱走遍天下,所以你告到哪都是一样的结果。我也是劳动争议案件,我的证据更充足,档案馆出具的我参加工作的证明,什么时间入职合同期限等,还有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档案里的证据,上面有我工作经历的说明,可法院怎么判决的,这两份证据不采纳。(在仲裁时没有提供)。所以这段工作年限也被否决了。我的再审省高院也驳回了。
评论者:sh2015@163.com 给我留言
时间:2014-12-21 12:38
您的前一句话我太信了。还有一句话叫有权横行天下 ,法院和检察院就是这样,他们错了也是对的,他们掌握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拿着纳税人的血汗钱在玩国家和人民。指望他们这些败类给予公平公正已经不可能了。我们只有想信这句话,人在做,天在看,他们这些败类会遭到苍天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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