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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嘉茂房产九年不交商铺

湖南-株洲 01-07 14:15  悬赏 0  发布者:wsfdsn 给我留言  回答:(0)
       控诉醴陵嘉茂房产醴陵市都汇城开发商唯利是图,恳求政府出面为老百姓作主! 
   我们是在醴陵市都汇城•商业步行街(原文化北路商业步行街)购得G区部分商铺的业主,从05年付款签定合同到今日已有九个年头,湖南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步行街的开发从2005年至今,经历了二个阶段;前段由醴陵长江房地产公司负责,2008年7月间,长江房产公司的法人代表人吴学斌因挪用及侵占大量的购房资金致使商业步行街项目资金断裂,被醴陵市公安局立案查处。2009年4月23日,长江房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期间,长江房产公司申请重组并提交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调整交醴陵法院审核及债权人讨论。因资金链断裂开发商醴陵长江公司玩不下去时,2009年9月18日,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为嘉茂房产公司)向醴陵法院出具承诺书,自愿接受长江房产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其全部债务,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经醴陵法院(2009)醴陵字地1-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商业步行街项目由嘉茂房产公司接管和执行重整计划。换个湖南嘉茂公司马甲后,现在的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云川就是原长江房地产公司的股东。
  我们是从05年付款签定合同到今日已有九个年头,于2007年12月30日携带身份证,付房款现金60%及定金收据,持认购协议到该公司销售中心签订正式《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
     由于政府某些部门监管不力,期间发生的长江房产开发商没有开发能力,骗取房产部门信任,在未取得售房许可证鸣锣开盘,携醴陵百姓血汗钱之后又逃之夭夭,不仅给购铺(房)业主带来了巨大的心灵伤害,也给醴陵政府的形象摸了黑,至此,醴陵的重点工程成了烂尾工程、伤心工程。业主投资五年,不但没有享受到商铺带来的任何经济效益,就连开发商应付的违约金也做工作叫我们放弃,想起这些都叫人心寒。
   接管该项目的开发商嘉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晏建军经理在2010年12月,2011年6月份我们去公司售楼处找的时候一直都说我们的商铺有的。到了2011年底打电话找在G区购得商铺的业主,要求业主自动离开G区,服从他们安排到其它价值很低,地理位置偏僻的区位。实际面积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的情况下,要公摊45%的面积,我们以前的公摊面积是18%,这是个明显想钱想疯了的抢钱行为。还要我们接受不换商铺就选择180万元的赔偿协议。2011-2013年我们原有的商铺被嘉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卖到了45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这个是我们多次问到售楼处销售人员的价格。并非常强硬、毫无商量地说:“原先在G区购得的商铺绝对不会给了,我们要整体经营,你们不走也得走!你们想怎么闹就怎么闹,闹到市政府我们也不怕,我们反正不会让步……”
    我们坚持拥有G区门面的理由是:1、从原始合同签定到去法院调解时,我们购得的门面位置一直在G区;2、现在的G区调规不是没有门面了,是房子变高了;3、按照《许可法》对已有合约如需调规变更,必须事先召集业主开听证会,征得大多数同意方可;4.我们都是付了房款60%的。
        醴陵市都汇城G业主委员会集体: 主张权利,要求原有商铺,原因:我们当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都只有一个小孩。购买这个商铺就是为了以铺养老,就好像多养了一个儿子一样,现在给我们商铺卖了,就等于是人贩子的罪行。
我们认为,开发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真相,虚构房屋没有出售的事实,运用“一房二卖”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坚持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开发商嘉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房二卖”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追诉标准》第69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开发商嘉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诈骗数额已远远超过这一标准,达到40万元-60万元每户不等,所以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开发商嘉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优惠购房条件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开发商嘉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开发商嘉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开发商嘉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从重处罚。
                          相关真实案例:[转帖]一铺二卖合同无效 强制执行铺归原主
透明的金鱼

等级:地区经理
文章:325
回帖:738
金币:902
积分:926 发表于 2012-03-21 14:10:00
1楼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3月1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一铺二卖”的商铺买卖纠纷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3月10日,王丽(化名)与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安康市白天鹅广场地下负一层的四间商铺。 2008年1月15日,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此四间商铺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江峰(化名)。2010年6月30日江峰又将此四间商铺租赁给林梅(化名),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租金4.8万/年,租赁期限为三年。2010年9月13日,原告江峰诉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010年12月,汉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遂判决由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峰购买商铺款55万元,原告江峰将四间商铺返还给王丽。原告江峰不服提出上诉,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丽于2011年7月向汉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林梅以租赁合同未到期、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不搬出商铺,且态度强硬。
    为妥善处理此案,该院制定了周密的执行预案,并邀请了区委政法委、区人大法工委、区检察院有关领导现场监督。在执行中,对林梅强制带离现场进行说服教育,对商铺内的物品妥善转移,将四间商铺返还给王丽,案件至此顺利执结,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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