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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

 01-16 18:36  悬赏 0  发布者:266312……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宝鸡 回答:(1)
本人在公司上班已有19年,因看管孩子,提出离职申请,领导同意签字,但劳动合同未到期,我该不该得到公司赔偿?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1月16日 21时54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解除劳动关系,你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不需要单位批准;
    2,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3,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4,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12个月本人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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