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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动时间

 09-15 18:08  悬赏 20  发布者:100927……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
我在广州宜高高尔夫球场工作,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时间是一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可实际为差不多50小时,还没算加班费。然后每个月都没按合同里的规定拖工资。因为最近跟公司的领导有了一点矛盾,本来我是已经递交辞职信,按照他和我的约定是要干到下个月10号,如今他想让我走人,以我已递交辞职信为由说可以让我什么时候走人都可以。我还差了25天才走人,他现在让我走是不是合理,然后每个月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是不是要算加班费,每个月拖我们工资是不是合理。明天去办手续可不可以让他陪我钱和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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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9月15日 18时37分
你好,你这种情况离职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收集证据、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对裁决的胜诉与否是非常关键的。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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