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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的劳动合同协议与后签的劳动合同有争议,该以哪份为准

湖南-长沙 01-19 15:46  悬赏 0  发布者:lmin77……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2011年4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里写明12小时工作制一个星期至少有一天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2012年12月12日签的劳动合同里面写明综合制计算工时,每周40小时,劳动合同里还有写每月的基本工资为税前不底于2500(当然这个不包括奖金),现在公司以之前签的那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为准,请问这合不合理,该以哪份为准,还有我应该理解为我的底薪是2500不?谢谢!补充一句后公司没有卖之前都是按照2500的底薪给我算工资的,卖了之后更换了公司名字,但没有赔钱给我们,但是现在的公司出过通知把我们的以前工龄都算到现在的公司这边。福利待遇与之前的一样不变。我的合同与补充协议都是与之前的公司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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